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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设备器具,哪些情形不得在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5-09-09    天津税务局

      (1)购进或自建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

       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中所指的设备器具,仅限于企业通过货币购进或自建方式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资产。纳税人购进或自建的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2)单位价值超过标准

       纳税人购进或自建单位价值500万以上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部分企业为享受优惠政策,违规对购进设备器具进行拆分。比如,有的企业将合同或发票化整为零,对买卖合同、销售发票进行拆分,将单件大额资产人为拆解为多个500万元以下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设备器具,并分别一次性税前扣除。

       (3)非货币形式购进

       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如无偿划拨等)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4)虚假购进

       纳税人以关联交易等方式虚增的设备器具,或未实际购进设备器具,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5)未进行纳税调增

       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可能会产生税会差异,后续年度,未相应进行纳税调增。比如,享受优惠后,持有期间少计纳税调增金额;处置资产时,少计纳税调增金额,未足额确认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