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办理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 | 2 份 | 无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1 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3.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