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办理资料】
1.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 1 份 | 无 |
2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1 份 | 无 |
3 | 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 1 份 | 无 |
4 | 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 1 份 | 无 |
5 |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1 份 | 无 |
6 |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 1 份 | 无 |
2. 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 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1 份 | 无 | |
2 |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 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 1 份 | 无 | |
3 | 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 1 份 | 无 | |
4 |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 1 份 | 无 | |
5 | 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 1 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元, 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 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 1 份 | 无 |
3. 享受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 1 份 | 无 | |
2 | 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 1 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 1 份 | 无 | |
3 |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 1 份 | 无 | |
4 |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 1 份 | 无 | |
5 | 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 1 份 | 无 | |
6 | 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 1 份 | 无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 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元,研究开发 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 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 1 份 | 无 | |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 800 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 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 1 份 | 无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进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后,还应将提交资料的留存件留存备查,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3.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8.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修改)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审核《备案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具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
(二)《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企业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补充更正后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备案。
对于到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对于网络方式备案的,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