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