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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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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 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 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办理资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2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制作《“多证合一”信息登记确认表》,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对登记信息中缺失、不全、不准或需要更新的信息予以补正。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3.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4.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7.纳税人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跟踪查询。

       9.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 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 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10.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成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后,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 记证件。 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 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一照一码户登 记信息确认后,税务机关对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赋予税 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11.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3.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一章。